近日,外汇局网站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