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12月3日晚间答记者问时强调。
12月3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下称《指引》)公告。公告指出,强调适用范围为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指引》的重点是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市场参与者内控与风险管理等;并提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
严禁利益输送、扰乱市场秩序
《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王春英答记者问时指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从内容看,《指引》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强调市场参与者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务、岗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规则等基本原则。
王春英还强调:“《指引》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指引》要求市场参与者需开展外汇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促进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指引》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外汇交易的前、中、 后台职责分离机制。一是将交易与风险管理、合规分离;二是将交易与交易后处理、会计、结算分离;三是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上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人员分离。并强调承担主经纪商的市场参与者,应将主经纪业务与自身销售、交易业务适度隔离。
并对市场参与者提出内控和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交易相关人员行为监控和管理,应制定独立内审流程并配合监管部门针对本指引开展的非现场、现场评估,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交易也参照该《指引》执行,市场参与者采用算法或程序化交易的,不得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利益或者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严禁市场操纵、市场欺诈行为
《指引》明确提出禁止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为等市场操纵行为;企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等市场操纵行为。
此外,该指引还强调了市场欺诈行为包括,在交易中制造供需、价格以及价值的假象,像是虚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报价诱导市场的闪价与晃骗、虚假多档报价等行为;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明知或应知信息虚假或误导的情况下,仍通过媒体传播;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交易请求或订单,诱导市场交易或扰乱市场等行为。
该指引对不同参与主体也提出不同要求。
开展柜台对客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当按监管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基础信息、 报价、衍生品标的物情况、保证金、盈亏和持仓等信息。
而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参与主体应当按规定履行产品交易、清算结算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布基本会员情况,交易价格、成交量等基础行情,以及清算量、交割量等信息;需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发生价格严重偏离、异常波动、虚假交易、操纵市场、恶意违约等情况。
根据《指引》要求,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外汇市场交易、市场监测和运营等事项,并制定具体交易规则;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为外汇市场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务,并制定具体清算规则。
《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指引》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底。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指引》规范要求的需要在过渡期内整改。
“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指引》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王春英表示。(华夏时报记者 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