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为规范衍生品业务,促进境内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统一衍生品定义和分类。明确了衍生品定义、基本特征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并明确账户类产品、延期交收合约应参照《指导意见》管理。按照场内、场外(包括有组织场外市场、一对一柜台交易)细化分类,与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重点规范场外衍生品,力争实现产品业务全覆盖。
第二,以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为着力点,强化投资者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的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销售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励其参照有组织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清算等以防范风险。其中,尤其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须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为严格。
第三,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微观基础。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合规、匹配、审慎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衍生品业务与自身经营发展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 全业务、风控合规和审计三道防线。三是完善风险管理,确保衍生品业务纳入市场、信用、操作及流动性等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防范极端风险。
第四,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做出监管分工协作安排。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办衍生品业务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等程序,进入相关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并通过交易报告等方式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中,明确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涉及到相关市场交易的同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二是加强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重大问题报金融委。
此外,《指导意见》适用于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指导意见》所称套期保值,主要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企业提供以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服务。《指导意见》所称跨境衍生品业务,主要指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在境外市场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金融机构开展跨境相关衍生品业务需履行必要的报告或报批程序、严控风险,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场外衍生品跨境非套期保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