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7日讯 (记者 郭伟莹) 保险业强监管依然持续。2019新年伊始,中国银保监会便开出了首张罚单。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以及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共遭到中国银保监会罚款59万元。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9月,永安财险总公司、省公司及所有开展车险业务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附加险相关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14个财务类指标的148个明细科目未按照监管要求据实统计,设定取数规则不当,导致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明细数据不真实,形成编制虚假报告的事实。
时任永安财险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顾勇为统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安财险战略规划部执行总经理上官宗科为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顾勇、上官宗科提出申辩意见。其中,顾勇认为,一是违规事实认定不清,未对数据不准确的程度进行明确列示。二是使用比例法统计是永安财险能采取的唯一方法。三是各地原保监局对永安财险分支机构商业车险新产品的财务、业务系统进行了验收,并未提出异议。同时,顾勇、上官宗科均认为,永安财险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而取数规则设定于2011年,不应对此问题负责,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性,请求免于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永安财险未准确核算相关财务明细数据,导致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财务指标数据不真实,违规事实认定清楚。二是采用比例法进行统计不是唯一方法,可通过升级改造财务信息系统满足监管统计工作要求。三是永安财险车险业务财务系统验收通过,并不表明后续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合规性。四是永安财险内部职责分工明确,2017年1—9月,顾勇、上官宗科分别作为公司统计负责人和统计联系人,未履行应尽职责发现并纠正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五是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已在处罚裁量中予以考虑。因此,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永安财险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顾勇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上官宗科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已知检查组进场情况下,永安财险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拟审议《关于解聘蒋明同志公司总裁(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2017年12月4日下午,检查组在对董事会临时会议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检查流程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会(以下简称确认会)时间定为12月6日上午9时并通知永安财险,要求总裁蒋明和统计负责人顾勇参加会议。此后,检查组得知永安财险将于同一时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拟解除总裁蒋明的职务。
12月4日晚,检查组临时变更检查计划,约谈董事会秘书。检查组表示会议时间的冲突和解除蒋明总裁职务的议题将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建议适当调整会议时间。董事会秘书表示无权决定,并将相关建议转告董事长。12月5日下午,检查组约谈董事长陶光强,要求适当延后董事会临时会议。陶光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检查组的合理建议。12月6日上午,确认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时召开,永安财险董事长和总裁均缺席确认会,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时任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作为永安财险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永安财险、陶光强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拟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事项已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果召开董事会会议不妥,监管部门理应通知永安财险。二是没有对抗妨碍监管的故意,且在仅剩十几个小时的情况下,没有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权变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三是检查组与当事人的约谈未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字记录。四是总裁蒋明是否参加确认会由其本人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在现场检查期间,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向永安财险提出调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的合理建议,同时中国银保监会也进行了公司治理风险和妨碍现场检查风险提示。二是根据《公司法》及永安财险《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等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可变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检查组已于2017年12月4日晚建议永安财险变更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间。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拒绝检查组的合理建议。三是检查组与当事人的约谈已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字记录。四是蒋明向检查组提交书面说明,表示其总裁职务即将于董事会临时会议上被解除,故不再参加确认会。因此,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永安财险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陶光强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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