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8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违反保险原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等问题。
具体来看,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以上事实有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有关保险人相关权利的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费率厘定应科学合理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五条有关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的相关要求。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中路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应于2019年3月8日前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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