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1月5日,太平人寿某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顾某(化名)因甲状腺癌入住当地三甲医院进行治疗。据悉客户顾某在2018年5月主动购买太平人寿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险,累计保额50万元。半年后,顾某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由于该案投保金额高、出险时间短,引起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高度重视。经同业排查发现,顾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重疾保险,保额近百万元。
经过太平人寿大数据甄别、专业调查发现顾某2018年4月底在某体检中心发现甲状腺结节。太平人寿对顾某给出拒赔决定“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申请歉难给付”。
诉讼结果:顾某对理赔结果不认可,将太平人寿告上法庭。顾某要求太平人寿对投保的两份保单进行重疾理赔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合计4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太平人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方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15 日以下拘留、5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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