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客户王某与三者刘某因双方违章发生双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刘某受伤,要求王某承担其检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400元,王某认为本次事故自己仅占次责,为什么要赔偿对方全部损伤呢?
案件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有责时,强险范围内损失无需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摊,根据保险条款,进行有责赔偿。
案例提醒:
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险仅赔付对方,不赔付本人人员和被保险人,如果没有商业险自己的损失就要自负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