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常州银保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常州中支”)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基于此,常州银保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永安财险常州中支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506-1号
主要负责人:夏科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020年1-9月,当事人将其直销的148笔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虚挂到11名与当事人签约的个人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1.2万元,套取手续费0.68万元。所套取的费用,用于当事人业务拓展开支。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责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