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常州银保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永达理保险常州营业部”)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基于此,常州银保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永达理保险常州营业部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决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天宁时代广场1号楼8层801-808室
负责人:陈弘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2017年7月,杨某某在当事人处购买了某终身年金保险1份;买某年金保险(万能型)1份;购买某终身寿险1份。
2020年9月,当事人业务员吕某某在对投保人杨某某的客户服务过程中,向其宣称“永达理现在排名世界第八,全国第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过往经营成果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向其说明购买的“某某保险十年收益3.5,二十年收益可以达到4.5,三十年收益达到5、6点,收益远远超过银行理财收益”,所陈述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关于举报事项的核查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定责令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