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滨州银保监管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滨州市阳信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基于此,滨州银保监管分局决定对泰山财险滨州市阳信支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时任该公司经理的张彬彬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滨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当事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
地址:滨州市阳信县河东一路机关小区西门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彬彬
当事人:张彬彬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7232319870112XXXX
职务: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阳信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张彬彬时任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经理,是对公司经营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并做出了变更营业场所的决定,是对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营业执照;2018年2月5日原山东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20年12月23日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旧址与新址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张彬彬、谭某文)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泰山财险阳信支公司予以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张彬彬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见附件)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滨州监管分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