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未按规定运用保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责令弘康人寿改正,并给予合计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苏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胡德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