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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股东宝石电子吃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信息

东旭光电股东宝石电子吃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信息
2020-04-27 13:51:2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7日讯 河北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石电子”或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证监局指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宝石电子持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证券代码:000413)股份33,238.22万股,占东旭光电总股份的5.8%。

2020年2月3日,公司作为东旭光电5%以上股东,在收到相关金融机构即将对公司所持有的东旭光电股票实施强制平仓的告知函后,未在所持东旭光电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相关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依约卖出公司持有的东旭光电股份5,365.83万股后,公司才披露上述减持行为。

宝石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宝石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股份33,238.22万股,占东旭光电总股份的5.8%。

2020年2月3日,你公司作为东旭光电5%以上股东,在收到相关金融机构即将对你公司所持有的东旭光电股票实施强制平仓的告知函后,未在所持东旭光电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相关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依约卖出你公司持有的东旭光电股份5,365.83万股后,你公司才披露上述减持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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