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日电 (记者杜燕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提出12条举措,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实现乡村振兴重点在于实现产业兴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地区的产业承载者。因此,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集约化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形式。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条件不断成熟,截至2019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梦宇表示,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难获得金融资源,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
在李梦宇看来,长期以来,银行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难解决,银行较难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补贴、种植等数据,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数据等也存在缺失;新型农业主体抵质押物不足、风险分担机制欠缺,较难符合银行风险偏好;种植、养殖、乳业、农副食品加工、生物育种等各类企业差异较大,金融机构较难形成完整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或信贷政策;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链的模式主要以信贷融资为主,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力不足。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难点,《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进行融资。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多数农业经营主体呈现散、小、弱的特征,普遍存在融资难、销售难、控制成本难、防控风险难等方面的问题,而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解学智表示,要鼓励金融机构着眼于农业生产、收购、运输、存储、交易全产业链,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模式,创新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李梦宇表示,该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方面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银行可结合“白名单”,推进差异化的信贷产品设计,在信贷获批速度、纯信用贷款规模、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结合企业资质给予优惠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利用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推出信贷、投资、理财、保险等网上办理业务,让乡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居民获得更便利、低成本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