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62.SZ)发布公告称,因其项目建成生产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金20万。
据了解,2021年9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方钽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湿法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建设一条年产30吨高纯氧化铌生产线、一条年产20吨高纯氧化钽生产线。生产设施于2008年10月开工建设,2009年10月建设完毕,2009年10月投产使用。目前该项目已全线停产,项目建成生产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9版)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东方钽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东方钽业表示,将积极进行该生产线环评验收工作,目前已在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完成项目备案;并聘请宁夏汇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报告书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专家评审。公司目前正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订环评报告。此外,其还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东方钽业还表示,本次行政处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销售产品为钽铌金属,如钽粉、钽丝、钽铌制品及超导铌材等。处罚决定书中涉及违规建设高纯氧化物等生产线,生产产品为高纯氧化铌、高纯氧化钽,主要为公司内部研发及科研项目提供材料,同时进行少量销售。经查,该生产线生产的主要产品实现营业收入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分别为2019年占0.77%、2020年占0.60%、2021年1-10月占0.45%。
除此之外,今年9月,东方钽业还发布公告称,6月初,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钽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违规堆放盛装过甲基异丁基甲酮的空桶,而违反《固废法》,被处以罚款11万。
而此前8月,东方钽业刚被认定为首批宁夏创新型示范企业。
资料显示,东方钽业的主营业务为加工制造业、贸易,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9.98%、0.02%。(记者 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