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李某,因其在广州金控期货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相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李某“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以下是消息正文:
关于对李琳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1〕111号
当事人:李琳,女,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04949(已注销)。
当事人因在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于2021年4月2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3号)。
当事人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其将自己资金转入他人期货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属于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李琳“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