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因涉私设暗管排污、防污设施违建成即开工生产等4项环境违法行为,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11月26日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在对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重卡变速箱、工程机械及农用机械关键零部件、减速机核心零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热处理工段网带炉需配套建没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2、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机械加工清洗废水排入绿化带及雨水管网;
3、废机油桶、废重油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4、液压油空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上述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上述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上述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之规定;上述第四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环罚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芜湖市设立,曾获评高新技术企业及瞪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为杨奎琦。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机械零部件等的加工、制造。
中国网财经对涉环保类违法行为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