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深圳讯(记者黄劼)“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乙方有权调整网络课程的任课教师”……教育培训合同中这样“霸王条款”不少。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外培训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并对教育培训合同中的十大典型“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
“霸王条款”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及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有关责任、加重消费者有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从今年3月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消委会公开征集校外培训领域合同 “霸王条款”,针对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在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同时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霸王条款”讨论,并对十条典型条款进行点评,分别是:
1.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或停止提供该项服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使本站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或服务中断或停止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非乙方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2. 对于甲方在乙方上的不当行为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随时作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提供等处理,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点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中不当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和主观,变相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当对甲方的不当行为作出具体描述约定。
3.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课程的任课教师,乙方将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的上课质量,甲方所接受的服务以实际任课教师为准。
【点评 】任课老师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若合同对任课老师有具体约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是违约;若对任课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期间,乙方如需更换任课老师的,应提前告知并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该条款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4. 经营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说明或其他文件都作为本次签订协议的一部分,乙方有权对服务费用及所提供内容作出调整,并于乙方网站上以公示的形式生效。
【点评】该条款把将来可能发布的规则、内容、服务等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5.退费须携带学员卡、学员家长身份证复印件、课程协议原件、课程收款单原件、发票原件及刷卡小票(如是刷卡交费)、合同付款人的银行卡复印件交至乙方处(以上材料任一项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者,将无法办理退费,请家长务必完整保留)
【点评 】该条款退费资料要求复杂严苛,增加了消费者的退费难度。课程协议原件并仅非消费者一人持有,乙方的付费交易记录、甲方收费记录等也均可以证明甲方收费的事实。该条款将刷卡小票、协议原件等作为退款的唯一条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
【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7. 学校应保证学员有安全的学习环境,在课程中突发疾病的或因个人纠纷致使学员人身损害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
【点评】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有免除经营者在学员发生人身损害过程中应尽的教育、管理责任之嫌。
8.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争议解决的方式限定为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
9. 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
【点评 】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概不退费的格式条款与公平原则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10. 甲方的个人信息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背披露:为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点评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