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官网披露,由于大通期货在治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存在问题,黑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此外,黑龙江证监局还对大通期货时任首席风险官战玚、监事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上述处罚日期均为:2021年12月1日。
以下是消息正文: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监事自2017年3月任职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内部稽核工作执行不到位。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公场所开户流程更新不及时,公司网站未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信息。
三是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公司未按要求向我局报告部分重大诉讼事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重大事件报告存在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战玚:
经查,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内部稽核、部分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首席风险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梁会东:
经查,你自2017年3月担任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