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河北丰宁一座金矿的采矿权,在司法拍卖中被拍出了1.69亿元的价格,但因为该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交款,出现了悔拍情形,最终由出价第三高者以6200多万元成交。
原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丰宁法院”)在此次拍卖前,特意修改了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拍卖规则,规定如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交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也拒绝买受,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基层法院这一独创的网拍规则曾引发法学界众多大咖级专家的探讨,并形成两派截然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法院无权擅自修改,另一方认为法院修改拍卖规则合理合法。
日前,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丰宁法院制定的竞买规则严重违反网拍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相应拍卖及据此作出的执行裁定,全部予以撤销。
基层法院修改拍卖规则
裁定书显示,河北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成矿业公司”)因5起合同纠纷,欠款4500万元,成为被执行人。丰宁法院在立案后,决定对公司名下一金矿的采矿权进行拍卖,评估作价787.19万元,也就是上述拍卖的起拍价。
2020年1月13日,丰宁法院对该采矿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47亿元最高报价成交,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付款。
2020年4月27日,丰宁法院进行重新一拍。在该次拍卖中,经过上百轮网络竞价,第一竞拍人以1.6927亿元的最高价领先,第二、第三出价高者以1.6917亿元和6267.19万元出局。
但丰宁法院的公开裁定书显示,第三出价高者天润吉成矿业公司以6267.19万元成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拍卖有统一的成交规则,拍定人若没有按时交付价款,执行法院应该组织重新拍卖。
但在这次拍卖前,丰宁法院对拍卖规则进行了修改。“竞买须知”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因本案已出现了悔拍的情况,为避免再次出现悔拍以及线下拍卖围标的情况,制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即买受人未如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此次拍卖结束后,出价最高和第二高的竞买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款,依据修订后的拍卖规则,第三出价高者以6267.19万元成交。
集成矿业公司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丰宁法院越权修改拍卖规则,独创场外成交的变价处置新规并予以执行,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和拍卖公开原则及法定变价处置规则,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0年9月,承德中院驳回了该申请,称丰宁法院在第一次拍卖的竞买人悔拍的情况下制定成交规则,并在平台公示信息详细披露,各竞买人充分知晓规则,在第一、第二位出价高者悔拍后,裁定采矿权归第三顺位所有,并无不当。
省高院撤销拍卖结果
集成矿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蒋冬林,率先对丰宁法院修改的拍卖成交规则提出质疑,他表示,丰宁法院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外,为本案单独定制拍卖结束之后的场外成交规则,于法无据,有悖法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丰宁法院修改后的拍卖规则,梯次出价最高者未如期付款,应承担补齐与最终成交价差价的责任。也就是说,出价最高者悔拍后,也要向被执行人补齐1亿元的差价。
蒋冬林认为,他们不认可修改后拍卖规则的全部内容,而丰宁法院明确答复不予强制执行差价部分,将其定义为合同责任,这势必增加公司的讼累。
2020年12月,集成矿业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异议及复议裁定,确认丰宁法院对集成矿业公司名下采矿权的拍卖及后续变价处置程序违法,撤销拍卖及成交结果。
河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该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监督,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应重新进行拍卖。丰宁法院制定的竞买规则,虽然是在网络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但却是在拍卖成交后,丰宁法院依职权调取网络电子竞价情况,在线下确定买受人,使得网拍平台不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违反相关规定。
丰宁法院制定的竞买规则还包括,出价最高者未如期付款应承担补齐与最终成交价差价的责任,其他竞买参与者拒绝以其出价成交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时付款的,应当承担补齐差价的责任。河北省高院认为,丰宁法院制定的这一规则损害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20日,在拍卖结束一年半之后,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丰宁法院违反网拍司法解释制定的竞买规则,对集成矿业公司采矿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严重违反网拍程序,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撤销承德中院和丰宁法院的执行裁定。
按照丰宁法院之前的执行裁定,已经过户给买受人的金矿采矿权,将依法予以执行回转至集成矿业公司,等待后续的重新评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