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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先有交易所处罚、再被证监会闪电立案 泰和科技遇高压监管

关注:先有交易所处罚、再被证监会闪电立案 泰和科技遇高压监管
2020-03-16 09:02:3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16日讯 (记者 里豫 赵戎) 证监会重拳出击,3•15日当晚对涉嫌有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多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近期涉嫌蹭热点,炒作股价的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等公司名列其中。中国网财经注意到,其中的泰和科技高管已于3月8日先行遭到交易所处罚。3月8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对泰和科技的处罚决定,涉嫌通过公告、互动易、微博微信等方式蹭热点,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语焉不详,股价表现一飞冲天

泰和科技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规模化水处理药剂专业生产商。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但在回答投资者相关提问时,泰和科技并未就该产品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做任何说明,实际上,相关产品在泰和科技的销售收入比例都较为有限。

2月10日,泰和科技在回复交易所监管函时才提到,2018年、2019年及 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0.03%、 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7.17%、8.22%、 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此前,该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在消息面刺激下已经大幅上涨,连续五天触达涨停,2月10日,泰和科技回复监管函信息公告后,股价则从高位跳水,放出巨额成交量,此前追逐热点的投资者惨遭套牢。

泰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 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泰和科技董事会秘书程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董事会秘书程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证监会立案调查接踵而至

3月15日,继深交易所给予泰和科技通报批评处分之后,证监会宣布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市场人士称之为闪电调查。

新证券法颁布以来,信息披露监管趋严已成常态,违规信披纳入的范围越来越广,微信、微博、互动易等非正式公告途径也被纳入监管当中。

同时,特别要强调的是,泰和科技虽确实有涉及市场关注的相关业务,但均未表明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及对事件对公司业务收入的影响程度,且在股票连续涨停中未提醒相关风险,涉嫌“误导性陈述”。

上述处罚决定和立案调查说明,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完整性要求高度重视。

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明显加大了对违规信息披露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期交易所明显已加强信息披露违规查处力度。新《证券法》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并就近年来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范,从多个方面提升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根据Wind资料,1月6日,泰和科技原董事会秘书王家庚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程霞从1月19日起担任泰和科技董秘。程霞生于1973年,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之妹,2015年6月起担任副总经理,持有151.2万股。

高送转方案亦被质疑

无独有偶,泰和科技3月9日刚刚在年报中披露过的高送转方案也遭到交易所问询。

问询函中表述到:2020年3月6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00万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9,600万股。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1.请补充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方案的合法合规性。2.结合你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报告期收 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经营业绩增长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3.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91,260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8,000万元。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方案对你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在建项目营运资金以及后续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对泰和科技被立案调查的后续进展,以及高送转方案是否在监管高压下有所调整,泰和科技的相关行为如被证监会调查后确认违规违法,投资者是否据此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朱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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