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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

农业农村部: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
2020-12-02 08:50:4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题: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解读《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于文静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针对如何落实文件要求等问题,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1日进行了解答。

部分地区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

问:意见出台有何背景?

答:近年我国农业结构不断优化,粮食连年丰收,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坚实支撑。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使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

问:意见对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有什么要求?

答: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面对农产品生产需求多样化,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集中力量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意见明确了耕地利用优先序。首先,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其次,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三,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让种粮农民有甜头有盼头

问:意见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何考虑?

答:按照意见部署,将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提升种粮比较效益,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入,让种粮农民有甜头有盼头。

我们将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培育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打通粮食生产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同时,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各地区都有义务保障粮食安全

问:根据意见,如何稳定各地粮食生产?

答: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近年来一些粮食产销平衡区自给率明显下降,主销区自给率持续低位下行,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粮食净调入量明显增加。

意见要求,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做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坚决制止工商资本违规行为

问:如何防止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

答:根据意见,将强化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挥比较优势,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适合企业化经营、效益高、不与农民争利的领域,支持其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同时,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要督促各地抓紧依法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编辑: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