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8月25日电 (记者 孙清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等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提出“飞地经济”园区内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
据了解,“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最新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以生产要素的互补和高效利用为直接目的,在特定区域合作建设开发各种产业园区,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通知提出,“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期原则为10年。“飞地经济”园区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既有企业迁入园区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以“股份合作”模式开展合作的,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
在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机制方面,通知提出支持省内资金实力较强、园区开发经验丰富、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开发区与土地资源相对宽松的开发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