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延安必康(SZ:002411)发布公告称,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29 号)称,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延安必康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1号)称,经查,2019年,延安必康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5345.71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2019年度多记利润总额5345.71万元。公司董事长谷晓嘉、财务负责人董文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表示,决定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对延安必康及谷晓嘉、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延安必康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