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11.SH)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三封警示函,分别针对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张严德以及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据了解,荣华实业在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但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
因此,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对业绩预告不准确,差异幅度达65%的情况,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因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高荣华实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而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未能准确、完整的向荣华实业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样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记入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以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三封警示函共同表明,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记者 李宾 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