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了两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广西贺州仁和医药商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柳州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广西贺州仁和医药商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互相调配药品;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时,均未开展专项内审,未能提供相应的记录;当事人中药养护员唐尧不是中药学专业,也未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
柳州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企业部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能满足实际经营活动需求;当事人委托广西集琦医药有限公司储存配送,但质量管理部门未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方的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质量管理工作,未能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表示,上述两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