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澄市监处字〔2021〕0100580号)。
处罚信息显示,2020 年 3 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市场局”)对江苏海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鹏连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案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发现海鹏连锁将部分侵权产品销往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依据 2020 年 2 月 11 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 号),凡与函中附件所述特征不符的涉案产品,均可以判定为假冒产品。保税区市场局比对了海鹏连锁销售的“飘安”口罩实物,在产品名称、包装数量、产品批号、产品颜色、注册商标证等方面,均与函中所述正品有较大差距,但使用商标却近乎一致。
经查明,海鹏连锁人从河南人孟坦处购进 27 件(每件 500 包)一次性使用口罩, 其中 9 件(共计 4500 包)为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验收记录,直接配送至海鹏连锁各门店。配送数量3000包,自用数量1500包,违法经营额54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被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3.5万元。
图片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