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1年第9号)。
通告显示,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眼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经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攀枝花鑫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茯苓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四川省药监局表示,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另外,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