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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6•2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作业单位3人被刑拘

天津通报“6•2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作业单位3人被刑拘
2021-08-25 15:44: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8月23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通报了蓟州区上仓镇“6•2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上仓镇200余户居民供气造成影响。因该事故,作业单位3人被刑拘,相关单位14人被处分或诫勉谈话。

“6.28”事故发生于2021年6月28日17时28分,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高家庄村东侧田间路附近,作业单位天津金牛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使用钻机进行土壤取样钻孔作业,导致地埋的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施工人员未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并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鸿忠作出重要批示。6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组织召开现场会后,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了蓟州区上仓镇“6•2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组。

经调查,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单位未与属地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对接,并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明作业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在距离燃气管道0.3米距离以内盲目进行钻孔作业,导致De200中压燃气管道破损。

据了解,事故项目名称为“天津市浅层地下水易污性调查评估及综合研究项目”。发包方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承包方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与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体。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监测总站委托金牛座公司进行土壤取样钻孔作业。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表示,天津市金牛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其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并将金牛座公司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时,因涉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业现场负责人、钻探机操作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本次事故中也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其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并建议监测总站向天津市地矿局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相关人员被建议给不同程度的处分和诫勉谈话。

蓟州中燃宏凯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燃气管线的产权单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在燃气管道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巡查制度不完善,巡查记录不全,存在未标明具体巡线时间等问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蓟州中燃宏凯能源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记者 李宾 王嘉浩)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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