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消息,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被行政处罚16万,没收违法所得4.8万。
据了解,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责令琪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叁拾贰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这一情况,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不止一次,2019年7月11日,其未经许可经营(分装、储存)危险化学品,被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19.9万元;同年12月2日,其又因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化学试剂生产许可证的原料分包氢氧化钠化学试剂产品,被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9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6.6元。(记者 李宾 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