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对广东恒安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安药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广东恒安药业在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9份,金额合计64,592,191.72元,税额合计10,980,672.68元,价税合计75,572,864.40元。
另外,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56份,金额合计为929,525,668.70元,税额合计为 158,019,361.70元,价税合计为1,087,545,030.00元。
该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58,019,361.70元,广东恒安药业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申报抵扣。原广州市国家税务西区稽查局于2017年3月29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西稽处〔2017〕58号)、2017年12月14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西稽处〔2017〕330号)中对其中的2059份发票已作处理,涉及税额33,744,896.09元(其中 1,920,508.58元已于2017年5月9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余31,824,387.51元至检查日止尚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其余涉及的进项税额广东恒安药业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广东恒安药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929,525,668.70元,已列支成本,分别于2016-2017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计2016-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广东恒安药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56份是虚开发票行为。
追征广东恒安药业增值税124,274,465.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26,919.71元、企业所得税211,550,403.65元;加收滞纳金,对2017年4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增值税1,832,508.58元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4,435.6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316,433.43元;追缴教育费附加4,682,965.59元;地方教育附加3,121,977.07元。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广东恒安药业,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资料显示,广东恒安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5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药品批发、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等。蔡文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曾欠增值税3826.985751万元。(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安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