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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曼瑜天雅”董事长及关联人员被执行财产保全 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多次被处罚

微商“曼瑜天雅”董事长及关联人员被执行财产保全 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多次被处罚
2021-09-28 16:36:16 来源:中国网财经

近日,企查查信息显示,湖北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沙洋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谢杭峰,罗南春,罗南芬,林启宏,黄武林,赵静怡相关人员账户。案号分别为:(2021)鄂0822财保29号(2021)鄂0822执保60号目前已经保全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执行财产保全的人员皆与微商品牌“曼瑜天雅”相关。

据公开资料显示,谢杭峰为曼瑜天雅的创始人和董事长。此外,天眼查信息显示,谢杭峰分别为广东杭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曼瑜天雅天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罗南春分别为广东杭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曼瑜天雅天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

罗南芬分别为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嬷嬷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

赵静怡为四川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0%。

公开资料显示,微商“曼瑜天雅”隶属于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立于2018年6月22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罗南芬持股80%为最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罗梦持股20%为二股东。另公开信息显示,谢杭峰为“曼瑜天雅”的创始人和董事长。

多次涉嫌虚假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11日,央视揭秘量子概念产品,其中,宣称“减龄10岁不是梦”的微商品牌“曼瑜天雅”就被点名。其一款产品量子保湿喷雾在多平台宣称具有“抚平皱纹、减龄、调整轮廓”等功效。

央视表示,这些打着“量子”招牌的所谓高科技产品,和量子这个概念并无关系。中科院专家表示,由于量子态所需的极端苛刻环境与高昂的经济成本,截至目前量子科技还没有走进公众日常生活,所有打着“量子”旗号进行营销的日常生活产品,全部为虚假宣传。

据了解,“曼瑜天雅”产品线很丰富,包括“童颜喷雾”、“驻颜精华”、“嬷嬷宝植物精华液”等多种产品。其官网上曾公开宣传上述多款产品有延缓衰老、治愈疾病等功效。

然而,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家药监局信息显示,"曼瑜天雅"公司旗下“曼瑜天雅童颜喷雾”、“曼瑜天雅驻颜精华液”等多款产品均属于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21年新实施的化妆品监督条例中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曼瑜天雅”公司还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监管部门处罚。2020年1月6日,该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责令整改并罚款70万元。2019年11月,该公司因涉嫌从事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被罚款70万元。

销售模式陷争议

据“曼瑜天雅”公司官网显示,“曼瑜天雅”在全国各城市率先采用互联网众筹模式,让符合资格的代理轻松拥有一家品牌管理公司:“组建团队,专业的营销导师、教练级团队组建的商学院持续不断输出专业训练体系,不断帮你拓宽线上资源还能同步实现线下大联盟,裂变百人千人团队。”

此前一位自称是“曼瑜天雅华南战区”的“大区总裁”代理告诉我网记者,“曼瑜天雅”的不同级别代理拿货价格是不一样的,如果想成为“曼瑜天雅”代理商,只要推荐的新代理是平级或比自己级别更高,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如果推荐比自己低级别的代理,可以直接赚取差价。这位代理解释,“比如你是市代,你所推荐的人想做省代(高一级别),你也可以获得10元/瓶的平级推荐奖。”

同时,该代理向记者分享了“曼瑜天雅品牌代理政策”和“曼瑜天雅中国产品各级别价格表(更新版)+平推奖”。

“曼瑜天雅品牌代理政策”显示,曼瑜天雅的代理共有团购、特约、市代、省代4个级别,团购起订量为5瓶,198元/瓶,总价990元;特约起订量为12瓶,155元/瓶,总价1860元;市代起订量为60瓶,125元/瓶,总价7500元;省代起订量为480瓶,98元/瓶,总价47040元。

“曼瑜天雅中国产品各级别价格表(更新版)+平推奖”显示,曼瑜天雅的“童颜喷雾”、“塑颜精华霜”、“驻颜精华液”、“修复面膜”等37款产品均存在零售、团购、特约、市代、省代5个不同级别代理的取货价格,上述5种级别代理所对应的不同产品“平推奖”从2元/瓶至100元/瓶间变化不等。

该代理表示,在上述5个级别代理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级别,即大区总裁代理。“该级别的代理门槛是需要一次性拿货50万元,现在需要有团队才可以申请做这个等级的代理。”

针对以上模式是否合规,中国网财经记者向 “曼瑜天雅”公司方面发送采访函,截止发稿对方并未回复。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传销行为。(记者 左尔)

(责任编辑: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