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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草案发布 将迎来哪些变化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草案发布 将迎来哪些变化
2021-03-29 10:18:28 来源:光明网

【法眼观】

“冒名顶替入学、学位论文造假等将被撤销学位”,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教育部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规定迅速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民热议。

作为一种学术称号,学位代表了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也是评价其学术水平的重要尺度。学士、硕士、博士,这是我国目前实行的三级学位制度,也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通行。

作为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迄今已实施40年。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我国学位法律制度将迎来一次重要的修订和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指出,40年来,无论是学位工作还是整个高等教育事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位条例作为一部适用实施40年几乎没有修改的法律,在今天看,确实不太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是必然的选择,是非常必要、很有意义的事情。”

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龚向和也认为:“学位制度实践已经突破了学位条例的规定,依法治教和学位权利保障迫切需要对学位条例进行较大程度的变动。”

纵观征求意见稿,马怀德认为,“草案把40年来学位制度运行中的短板弱项都给补齐补强了,明确了三级两类学位制(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类),将使学位工作越来越规范,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得到更大的促进和发展”。

学位条例奠定了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石

1983年5月27日,人民大会堂,18名学子接过印有金色国徽的博士学位证书,新中国第一批自主培养的博士生就此诞生。

“文革”结束后,随着高考招生和研究生招生的相继恢复,我国学位制度实践的大幕开启,“知识改变命运”的信念在无数学子心底重燃。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出台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建立。

“学位条例的制定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马怀德认为,学位条例的出台满足了时代的需求,为在短时间内培养大量高级人才发挥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曾撰文指出,学位条例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首部法律,“对于刚刚恢复的高等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于重建全社会对知识的尊重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但是,限于立法当时的法制环境和实践发展阶段,学位条例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该法制定之时,我国对法律名称并无统一规范。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由此才明确法律一般不称为“条例”。

学位条例实施40年来,只在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高等教育事业也经历了重大变革。单从授予的博士学位数量来看,从最开始的“十八罗汉”,到2019年一年授予的博士学位人数就近7万名。

早在1997年,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就已启动,此后几经起伏。2016年,教育部成立了学位条例修订工作组。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列入立法规划,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修订由此驶入快车道。

“相较于现行条例只有20条,征求意见稿有38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了极大丰富,反映了40年来我国在学位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实践反思。”长期关注教育法治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评价。

龚向和也认为,同学位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步很明显”。如,用7个章节明晰了逻辑完整的学位法律制度;学术自由写进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争议解决的申诉主体范围扩大;等等。

既严惩学术不端,又保护学位申请人权益

顶着电影学博士的头衔,却不知中国知网为何物,2019年2月8日,影视演员翟天临在直播中回答网友提问时,其博士学位的真实性遭到严重质疑。后北京电影学院以翟天临构成学术不端为由撤销其博士学位,翟天临的“学霸”人设轰然倒塌。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玷污了学术的纯洁性。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处理学术不端的规定,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点赞和好评。

征求意见稿第33条明确,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如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质量不符合标准;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以及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龚向和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学术不端行为与学位的关系,填补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空白。”

一方面要严惩学术不端,另一方面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得到保护。

行政诉讼,如今人们已不再陌生。可回到1998年,一起北科大学子状告母校的新闻,却引发了不小的波澜。

原来,1996年2月,一场电磁学课程补考中,北京科技大学大二学生田永在上厕所时,随身携带的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田永被认定夹带作弊,学校对其作出按退学处理决定,后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未直接向其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实际办理手续。

直到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北科大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学校才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学校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两级法院均认定校方的行为违法。

这起案件是我国首例大学生诉高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件。此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术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案等相继发生,因学位争议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

“由于学位条例制定时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受制于立法经验的不足,学位争议的解决机制问题在学位条例中付之阙如。”湛中乐表示。

相较于学位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次对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权利作出了保障。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有陈述和申辩权。

征求意见稿第34条则对争议解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受教育者对学位争议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9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授予学位前的论文答辩环节,征求意见稿也对学位申请者的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五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同时,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的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马怀德认为,田永案、刘燕文案等个案就学位争议的司法解决作出了一系列探索,倒逼了学位授予工作的发展完善。征求意见稿此次把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明确了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学位管理体制也更加规范、清晰、公开。

让学位更多体现高校特色与办学质量

作为我国一所老牌政法院校,2009年,西北政法大学在申请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时却“意外”失败。后西北政法大学以学位授权审核程序违法为由,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陕西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此案是教育领域内高等学校作为复议申请人、省级学位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的第一例行政复议案件。在当年的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工作中,在仅有两个名额的情况下,西安工业大学和西安外国语大学成为“幸运儿”,西北政法大学则“名落孙山”。不少专家指出,矛盾争议的核心在于“整个学位管理体制”。

依据教育法,高校只有获得许可才具有办学资格,但获得办学许可的高校并不当然取得学位授予资格。根据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专家认为,学位条例在立法宗旨上确立了国家主导的学位制度,强调了学位的国家属性和权威性,但没有考虑学位作为学术水平的标准所具有的学术性和多样性。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湛中乐认为,这在内容上保持了与学位条例的历史传承性,国家学位形态得到因循。

随着学位制度的改革发展,已有一些高水平高校获得了大部分学科门类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在201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明确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校,可以自主审核新增和调整硕士、博士授权点,将学位授予审批权向高校放权。

王大泉认为,“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对自身法定权限的调整,以授权方式实现的,适应了学位管理多元化的趋势”。自2016年起,学位证书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证书封面也不再印制国徽,进一步使学位回归到体现高校自身特色与办学质量的标志这一定位。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自主审核”这一学位制度改革经验予以确认,规定“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马怀德指出,以往我国学位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在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学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如明确划分了国务院学位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和省一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了高校学位授予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理顺了学位管理体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对高职高专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位;高校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以分清学术责任;建立境外学位认证制度等。“40年一次大修,应该更彻底、更周全。”马怀德说。

湛中乐认为,学位授予的核心争议,是在国家设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高校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时可否自行增设其他条件。

从实践看,不少大学对授予学位做出了更高要求,如有些高校要求学生毕业前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有的要求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主管部门对此现象并未干预,司法实践中也予以认可。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学位标准”。

对此,龚向和认为赋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是发展趋势,但也应有限度,征求意见稿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范围没有明晰,容易侵害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获得权。如有的学校不是以学位论文质量,而是以发表论文的级别和数量作为学位授予标准,就值得商榷。

如何让学位更多体现高校自身特色与办学质量,同时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尚待更多探索。(本报记者 靳昊 刘华东)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