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给孩子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访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
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底线比较好理解,可以说是显性的。但家庭教育的底线可能比较隐性,一般公众或许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家庭教育的底线是什么?比如说哪些类别的行为就可以界定为碰触到底线?这个底线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底线有什么不同?
苑宁宁:家庭教育的底线是多重的,既不能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比如,家庭教育过程当中父母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再比如,父母故意唆使或者利用未成年子女实施偷盗违法犯罪行为,传授相应的犯罪方法,这是属于典型的教而不当。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着重解决的问题是有差别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是聚焦压实父母的监护职责,也就是解决生而不养的问题,底线就是父母不能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的职责内容包括三项:抚养、教育、保护。父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也是监护失职的表现。对于抚养而言,相对来说容易判断,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和医疗保障等条件。对于教育而言,的确存在着极大的自由空间。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最大程度地尊重了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并没有对教什么、如何教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从发挥法律教育引导的功能出发,对家庭教育实施的内容和法律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如果父母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遇到困惑、问题,可以从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体系获得相应的帮助。
记者:国家干预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比如父母的一些家庭教育行为,可能他们自己并不知道对孩子形成了伤害,但是周围的人或者老师感觉不妥,可似乎又没有到需要报警的程度,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什么办法帮助这样的孩子?通过报警,还是会有相关的专业机构介入、跟踪等?
苑宁宁:国家干预不能狭义理解。总体来说,国家干预分为自愿性、强制性两类。所谓自愿性,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主动寻求指导和帮助,从国家构建的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体系中获取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自愿性的干预有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家长有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意识。所谓强制性,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时触犯了法律规定,公权力部门依法介入,强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强制性的干预启动的重要标志就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中要求父母家庭教育失职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我发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可见,当出现强制性干预的标志性现象和问题时,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委工作人员、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就是有关部门之一。除了第三方报告的线索之外,公检法在办案中主动发现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启动干预。至于如何干预,最核心的就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换言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根据公检法的决定接受特定期限的亲职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学习。通常来说,这些教育和课程都是由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的。
记者:但仍有人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方面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这方面规定了政府具体要怎么做?家长可以向什么机构寻找帮助?
苑宁宁:从实践来看,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的确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就是用法治的方式推荐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这个体系是多层次的。首先,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优势,搭建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可以保障公民有需求的时候通过智能终端更加方便快捷地接受指导和服务。其次,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在指导标准、服务体系、人才队伍三个维度去搭建线下体系。在指导标准上,出台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在服务体系上,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统筹发挥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的作用。从人才队伍上,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最后,严格规范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可以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由上可知,当家长有需求的时候,既可以通过网络获取相关知识和服务,也可以在这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接受指导。
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厘清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边界,这会对学校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现在社会观念中,对小概念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培训等)有一种泛化的认知,比如不论孩子出现什么情况,都觉得学校教育有问题,需要改进,或者觉得不论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学校和培训班来解决,您觉得促进法会不会对这些认识产生影响?
苑宁宁:从立德树人的角度来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要协同配合,不能机械地割裂,也不能盲目混同,不加区分,需要各有侧重。近些年来,在教育未成年人这个问题上,家庭和学校经常会出现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比如,很多家长认为学校是教育人的场所,所有教育问题都推给学校,家长的职责就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从而忽视了家庭育人的职责。再比如,有些学校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做法,把辅导学生功课和批改作业等任务完全布置给家长,也引起了家长的不满。这些分歧的背后有一个根本性问题,那就是学校和家庭在育人上如何既有侧重又要协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努力方向之一就是尽量厘清家庭和学校职责的边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下,突出家庭教育的重点在于德育,强化学校教育不能把文化知识学习盲目推给家庭和校外培训机构。随着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势必会进一步促进大家正确认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功能定位以及侧重点。(记者 李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