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信息可以更改。更正年龄相关规定: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变更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正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已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扩展资料:
申报材料
一、更正年龄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包括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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