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界定
(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无因性是其本质特征。但是,票据从物质形态上而言,仅仅是一张纸,这张纸之所以被列入有价证券之列,是因为有人在该纸上为了一定的票据行为。按照通常的理解,票据行为是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所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换言之,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的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持有票据的人,就享有了相应的票据权利。可见,在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之前,不存在票据,仅存在票据格式,而该格式上有了票据行为之后则成了有价证券。因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其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
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因此,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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