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公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到1/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大的代表(如国家领导人虽然不是省级人大代表,却可被省级人大选为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