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普通违法行为。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案件的归档等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简易程序多久开庭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区别
(一)适用条件不同:案件事实淸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禁止范围适用的不同;
(三)宣判方式不同: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