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等等。
一、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其他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二、哪几种情形劳动仲裁时效中断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