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依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包括下列内容: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的记载期限、付款地的记载、受款人、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字,并要求有“汇票”的字样,包含委托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内容。
2.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1)出票人,是出具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不同性质的汇票,出票人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通常是出口人(卖方,债权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2)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又称为受票人,在商业汇票的情况下,受票人通常是进口人(买方,债务人)或其指定银行,而银行汇票的情况下,受票人通常是银行。(3)受款人,是受领汇票金额的人,又称收款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或任何持有票据的人。
3.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依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时或于付款人见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2)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可将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指出具汇票时未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后者指出具汇票时带有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人”的信用,即完全凭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除有“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3)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依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