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以下的,税率为3%。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至144000元的,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至420000元的,税率为25%。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至660000元的,税率为30%。
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至960000元的,税率为35%。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使用的数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总额。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二、个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新个税法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二是经营所得税率。
4、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将工资、薪金、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5、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6、增加反避税条款。
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