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犯罪动机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二、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⑴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⑵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⑶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⑷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⑸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⑹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⑺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⑻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⑼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⑽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⑾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
三、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
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对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少数学者认为,不仅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且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犯罪动机,甚至认为过失犯罪中都存在着犯罪动机。
在中国和其它大多数国家,认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根据动机理论,不是行为的结果决定动机,而是动机决定行为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犯罪动机是测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心理指数,只有能够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心理事实才能成为犯罪动机。例如,奸情杀人和义愤杀人,这二者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有所区别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所谓的动机并不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例如,为投毒杀妻而间接故意杀子与为打中猎物而间接故意杀人,就间接故意杀人而言,无论实施这一行为的动机是杀妻还是打猎,主观恶性程度没有差别。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