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如何办理?
1、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结婚登记地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是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当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时,我国对其婚姻关系的承认必须是在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援用其本国法律,以免该段婚姻在我国会导致无效。
(二)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
(三)中国公民在境外登记结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定居地法律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回国后不必须到我国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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