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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行政诉讼管辖权有哪些理解?法律解释是什么?

审计行政诉讼管辖权有哪些理解?法律解释是什么?
2023-03-01 10:05:27 来源:法律专家网

审计行政诉讼管辖权有哪些理解?法律解释是什么?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审计单位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呢?对地市级审计机关来说,有的同志认为被审计单位应该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我认为这是不妥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管辖”对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作了划分。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何理解第三项“重大、复杂”的涵义?一般的或大多数的审计决定不能归入“重大、复杂”之列。

为了明确对“重大、复杂”的理解,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困境而确立的法律对策。地市级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实践中,是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区别的。

《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应松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选定法院系统专项培训指定教材)第81页对此专门作出学理解释:“(1)被告须是政府而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2)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3)县级以上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实际执行中,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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