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具备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下: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以实际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进行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