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晚育的奖励政策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二)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三)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四)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二、农村晚婚晚育补贴
法律并未规定对晚婚晚育者的具体补助标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则由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晚婚晚育的规定有哪些
晚婚晚育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对于晚婚晚育,《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
而对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议上网或到当地计生、法律部门查询相关法律规定。
晚婚晚育政策曾经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
(一)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
(二)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
(三)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生育要有计划,但计划也并非一成不变。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随着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二孩,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