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既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查制度,要有熟悉广告法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广告审查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