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担保债权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担保债权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一般在处理有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需要对实际的财产与债权情况进行申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更要注意相关的程序,一般遇到这类问题时都需要较为专业的考量。
二、担保人需要哪些条件
1、担保人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