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作出期限法律规定一般情形是六十日,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能少于六十日,也可能超过六十日。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特殊情况还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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