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欺诈行为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二、属于价格欺诈的手段有哪些?
属于欺诈性的价格手段有: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可以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五)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一)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诈骗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二)虚假宣传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虚假宣传和诈骗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四)虚假宣传和诈骗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