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有哪些免责事由?分别是几种情况?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条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由排污者来承担,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下面介绍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免责事由的相关知识。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2、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受害人过错成为污染者免责事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没有达到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所应有的注意;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其自身发生损害的唯一原因。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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